各發行人、各保薦機構:
根據《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要求,我會由各證監局協助提供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及相關親屬信息查詢比對服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輔導工作的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保薦機構”)可在擬上市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提交輔導驗收申請前,向發行人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地證監局提交查詢申請(見附件)。
二、保薦機構在申請查詢時應當一次性提供需查詢的發行人股東信息。證監局接到查詢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保薦機構反饋結果。原則上保薦機構對一家發行人僅可提交一次查詢申請。
三、保薦機構應做好查詢數據的使用管理。查詢結果僅輔助用于提交《監管規定》要求的專項說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保薦機構應當勤勉盡責,除證監局提供的信息查詢比對服務外,還應履職盡責,充分利用各項核查手段,驗證發行人是否存在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及相關親屬入股情況,并嚴格按照《監管規定》要求開展核查工作,發表明確意見。
五、本通知印發前已提交輔導驗收申請、已提交首發上市申請或公開發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請的,保薦機構可在本通知發布后參照上述要求提交一次查詢申請。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司、公眾公司監管司
2024年9月18日
據《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具體包括四類:
一是從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離職的人員;
二是從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離職的原會管干部;
三是在證監會發行監管司或公眾公司監管司借調累計滿十二個月并在借調結束后三年內離職的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人員;
四是從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調動到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并在調動后三年內離職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