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際控制人VS控股股東
根據《公司法》(2013年)第217條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總的來說,當前市場習慣和審核實踐中的“實際控制人”是泛指和廣義的,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論其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權。
二、實際控制人的特殊形態
(一)實際控制人的判定
在實務中判斷是否擁有公司的控制權,除投資者對公司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關系外,還應根據具體情況,綜合以下因素進行分析:
其對股東大會的影響情況;
其對董事會的影響情況;
其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及任免情況;
公司股東持股及其變動情況;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
發行審核部門認定的其他有關情況。
總的來說,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并結合個案情況具體分析。但是,除非有相反證據,股權投資關系的證明力最大。
此外,除非有非常確定的真實性證明(例如歷史上當時進行的有效公證、法律判決等),審核方一般不認可僅依賴“代持關系”、“一致行動協議”等得出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化的結論。
(二)實際控制人的特殊類型
根據現有招股說明書及上市公司年報等公開資料及研究資料,較為特殊的實際控制人類型主要包括:
1、國有資產監管機關
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旗下上市公司普遍將國資委或集團公司作為實際控制人,一些地方國企也將本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關列為實際控制人。
2、大學、研究院所
方正科技的實際控制人是北京大學,交大昂立的實際控制人為上海交通大學,機器人的實際控制人是中科院沈陽自動化研究所。
3、職工持股會
大眾交通和大眾公用的實際控制人為職工持股會,但職工持股會作為實際控制人是歷史遺留的產物。根據《關于職工持股會及工會持股有關問題的法律意見》(法協字[2002]第115號),證監會要求擬IPO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不屬于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
4、集體所有制企業
青島海爾的實際控制人海爾集團公司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拉電子的實際控制人廈門市法拉發展總公司也是集體所有制企業。
5、村民委員會
江泉實業的實際控制人為臨沂市羅莊區羅莊街道沈泉莊村民委員會,南山鋁業的實際控制人為南山村村民委員會。
6、外資
根據不完全統計,外資作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案例有東睦股份、成霖股份、海鷗衛浴、信隆實業、晉億實業、漢鐘精機、斯米克、羅普斯金、浩寧達、長信科技、豐林集團等。
(三)特殊的控制類型
除了通常認定某方為實際控制人之外,有兩種特殊的控制類型(共同控制和無實際控制人)。
1、共同控制
根據《適用意見第1號》,共同控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每人都必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間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決權;(二)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行良好,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不影響發行人的規范運作;(三)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一般應當通過公司章程、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確,有關章程、協議及安排必須合法有效、權利義務清晰、責任明確,該情況在最近3年內且在首發后的可預期期限內是穩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多人沒有出現重大變更;(四)發行審核部門根據發行人的具體情況認為發行人應該符合的其他條件。
【由家庭成員關系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
實務中,由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共同設立公司并長期以來共同控制公司的情況并不鮮見,這其中最常見的是夫妻關系。
寶利瀝青(300135)的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其共同實際人為周德洪、周秀鳳夫婦,其中周德洪為第一大股東及董事長,持股50%,周秀鳳為副董事長,持股28.93%。
合興包裝(002228)共同實際控制人為許天津、呂秀英夫婦及二人子女許曉光、許曉榮。
【基于一致行動協議而產生的共同實際控制人】
由多名股東共同控制公司,除了天然的家庭成員之外,無親屬關系的各股東之間,也可以基于種種目的和動機,而產生共同控制的需要,為了保證這種共同控制的實現,各方之間會對其共同控制公司的行動作出協議安排,這種情況下就是基于一致行動協議而產生的共同實際控制人。
科大訊飛(002230)律師認為以劉慶峰為代表的14人作為一致行動人,是科大訊飛共同實際控制人。
【基于事實的一致行動而產生的共同實際控制人】
在一些公司當中,各股東之間并無家庭成員關系,也無一致行動協議,但實務中也有被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典型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使原創始人失去控股權的情況。
如榮信股份(002123),其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共同實際控制人為左強、崔京濤、厲偉三人。其中,左強為公司的創始人,持有20.27%的股份,厲偉、崔京濤夫婦為左強為公司引入的投資機構-深圳市深港產學研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延寧發展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深港產學研和深圳延寧共持有公司27.75%的股份。
2、無實際控制人
若公司同時滿足:(一)股權結構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二)不存在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的情況;(三)單個股東無法控制股東大會;(四)單個董事無法控制董事會;(五)股東間無一致行動協議;(六)單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法支配公司重大財務和經營決策,同時基于公司的實際情況判斷,可以得出公司“不存在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權的歸屬難以判斷”即“無實際控制人”的結論。
【在“無實際控制人”的前提下認定“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第四條規定,公司“無實際控制人”的,若公司及其保薦人和律師能夠提供證據充分證明公司現有股權及控制結構不會影響公司有效治理,同時其股權及控制結構、經營管理層和主營業務在首發前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且相關股東采取股份鎖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權及控制結構穩定措施的,發行審核部門作出判斷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的可能性較高。
【案例評析】
在IPO實際操作過程中,已過會的案例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沒有實際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并不鮮見。已于2015年3月上市的江西世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龍實業”)在其IPO時認定“無實際控制人”的理由如下:
1、間接控股股東電化高科不存在實際控制人
江西大龍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龍實業”)持有世龍實業50.06%的股權,是世龍實業的控股股東。江西電化高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電化高科”)持有大龍實業93.875%的股權,同時持有世龍實業10.22%的股權,是世龍實業的間接控股股東。電化高科近三年無持股50%以上股東,不存在單一股東或存在關聯系的股東對電化高科行使控制權。不存在單一股或存在關聯系的股東對電化高科董事會行使控制權,主要股東對電化高科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均具有影響力,但均不具備控制權。因此,電化高科不存在實際控制人。
2、世龍實業不存在實際控制人
①無最終股東控制發行人大會;
②無最終股東控制發行人董事會;
③無最終股東、董事對世龍實業高管團隊行使控制權。
世龍實業除說明公司不存在“實際控制人”的理由,也闡明了“控制權未發生變化”的理由,即公司近三年的股權結構及控制權結構保持穩定,未發生重大變化;經營管理層保持穩定,未發生重大變化;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運作規范,內部控制度健全且行良好,股權及控制結構不影響公司治理有效性。
證監會在反饋意見中對報告期內公司控制權的穩定性和保持控制權持續穩定措施的有效性進行了質疑,并要求核查公司組織機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能正常運作。
針對“公司控制權的穩定性和保持控制權持續穩定措施的有效性”問題,世龍實業在其《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中補充道:因電化高科的股權結構未發生重大變化、報告期內董事會成員沒有發生變化,因此電化高科控制權結構穩定,未發生重大變化;因世龍實業的股權結構未發生重大變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因此報告期內世龍實業的控制權結構穩定。
同時,世龍實業為保證控制權的持續穩定通過①控股股東大龍實業和電化高科股份鎖定36個月;②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股份鎖定12個月;③董事、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中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出資組建了龍強投資并持有世龍實業8.89%的股份,該股份鎖定36個月。
就“公司組織機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能正常運作”的問題,世龍實業在其《補充法律意見書(四)》中回復:公司建立健全了三會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并制定了相應的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三會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按照各自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規范運作,公司決策按公司章程及相關內控制度規定進行;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良好,三會和經營管理層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積極促進董事會決策的公正和科學性,公司治理運作規范有效。并補充了三會的會議文件、董事會下屬專門委員會的會議摘要。
從世龍實業對“無實際控制人”的認定不難看出,在IPO過程中,監管部門對于無實際控制人公司要求其有合理的解釋,重點關注公司無實際控制人的狀態是否會影響公司控制權的穩定、是否會影響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只要公司能充分清晰的解釋上述問題,公司“無實際控制人”的狀態并不會成為其IPO的“硬傷”。
三、總結
根據發行條件,實際控制人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實際控制人三年(主板中小板)或者兩年(創業板)沒有發生變更。(二)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三)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只有首先準確界定擬IPO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才能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論證是否符合該三條規定。
在共同控制和無實際控制人的認定上,證監會更加謹慎的原因主要是為了避免發行人通過認定共同控制和無實際控制人來規避關于實際控制人沒有變更的發行條件。進一步對比,從審核實踐來看,是否認定為無實際控制人應審慎,是否認定為共同控制應相對寬松。如果根據實際情況,確實要得出無實際控制人的結論,則同時應論述公司無實際控制人的情形不會影響公司的經營穩定性,同時進行一些保障股權結構和控制結構穩定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