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會的中農立華,其股東曾存在委托持股情況,并在報送申報稿前解除了代持關系,順利過會。
其實在現實中,不少企業存在股權代持現象,例如近期上會的萬隆股份被發現前小姨子曾代持股份(順利過會);賽緯電子創始人曾以股權代持方式設立賽緯電子(被否);宇邦新材兩位創始人同時把股權平價轉讓給子女,被質疑是否存在代持行為(未上會)。
許多IPO案例表明,股權代持行為不僅普遍,而且原因多樣、形式不同。那么關于股權代持,監管機構會關注哪些方面?哪些關鍵方面需要IPO企業和相關人士注意?今天本文就給各位老板梳理一下~
第一
股權代持合法嗎?
雖然股權代持帶有隱藏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層面上是受到認可和保護的。
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托持股、隱名持股、股權掛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并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如果企業不進入資本市場,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通過股權代持協議以約定雙方/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僅合法,在有些情況下還是必須的。比如,江蘇聯動(被否)在2000年設立時,存在創始人兒子未成年,創始人和外甥作為股東的情況,后創始人外甥的股權轉讓給創始人的兒子(2006年之前《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人數應該在2名以上,修訂后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許除國有獨資公司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由一人設立)。
既然股權代持是合法的,那么證監會關注IPO企業的股權代持究竟在關注什么呢?
第二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關注點在哪?
監管機構對于IPO企業的股權要求,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從這里可以看出,證監會對IPO企業的要求之一是“股權清晰”,當IPO企業的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產生糾紛或者善意第三人介入,受讓(或轉讓)股份于顯名股東,股權糾紛就可能產生;另外,IPO企業的歷史沿革復雜,股權代持,再結合歷史中多次股權轉讓和增資,就會導致股權關系過于復雜。因此,證監會要求企業在IPO前要進行股權代持關系的清理。
具體來說,從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可以看出,證監會的審核關注點在于股權代持的歷史真實原因及關系真實性、股權代持過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權代持的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股權權屬清晰的要求。
接下來,我們將詳細從股權代持的來由、過程、結果等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
第三
股權代持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股權代持的產生原因多種多樣。比如曾經《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上限是50人,員工持股人數過多就可能選擇股份代持。如上文提到,除了股東上限,還對股東人數的下限有要求(2人),創始人會選擇另一個人代持股份,兩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除了上述法律規定的原因以外,更值得關注的是由于隱名股東(即被代持人)的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導致的股權代持。那么哪些身份不能合法地出資成為股東呢?
● 在政府部門或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干部、公務員的人員(含高等學校黨政領導干部)
● 軍人
● 國有企業領導干部
● 違背競業禁止規定的人員
● 外籍人士或機構
據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王鵬鶴律師介紹,上述5類身份可能受限于法律法規而不能成為股東,其中外籍人士或機構被限制或禁止進入的企業或行業要根據國家不時更新的目錄來確定,且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代表不得為自然人。
黨政領導干部、軍人、國企領導干部、違背競業禁止規定的人員不能出資企業、成為股東,不少人在日常生活中對此有所了解,以近期的一個企業為例。
宇邦新材在成立時由王應素、秦佩芳在2002年8月設立,合計出資50萬元,王應素和秦佩芳分別持有宇邦新材55%、45%的股權。
2009年9月,王應素和秦佩芳分別將其所持宇邦新材55%和45%的股權以平價轉讓給肖鋒和林敏。王應素為肖鋒配偶的父親,秦佩芳為林敏的母親。
兩位股東的特別之處在于,肖鋒1991年7月至2007年8月就職于輕工業化學電源研究所,林敏1993年7月至2007年8月就職于輕工業化學電源研究所,并曾擔任科長職務。而輕工業化學電源研究所原直屬國家輕工業部,大部分員工基本上是公務員。后研究所1999年合并進入江南大學,持續到2007年,這一期間不再屬于事業單位。
對此,如果肖鋒和林敏是公務員身份,那么是不是就涉及到了股權代持的情況?《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還規定,公務員辭職至少2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如果宇邦新材的業務和研究所的業務范圍有較強關聯性,也會引起證監會的格外關注。
另外,還有一類情況也會引起證監會的注意,需要企業在IPO前進行清理,那就是當隱名股東為發行人的主要客戶或供應商時,容易造成關聯方非關聯化,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可能引起利益輸送等問題,不符合證監會的披露要求。
既然股東或因法律所需或因身份不合法而選擇了代持,那么我們如何判斷股權代持關系是否真實存在呢?
第四
如何判斷股權代持關系的真實性?
無論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是否產生糾紛,律所或保薦代表人均需要確定真實的股權代持情況。
一方面可以通過查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委托持股協議并向雙方確認,另一方面通過查明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以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益來判斷代持關系的真實性。
其中,如果代持關系成立之時,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沒有簽署委托持股協議,那么由顯名股東出具《關于所持股權實際歸屬情況的說明》,可以有效明確股權的實際歸屬,并聲明自己對代持的股權并無異議。
另外,對公司實際出資,是股東資格形成的基礎。其中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隱名股東的出資資金從哪兒來,來源是否合法;二是資金是借貸資金還是自有資金,隱名股東出資的資金是借貸資金,那么就需要借款人確認,明確借款人對代持股權不存在爭議或權利主張。
相對的,如果顯名股東實際享有股東權益,則會形成對代持關系的最大否定。比如股權代持期間,企業實施分紅的實際受益人是否為隱名股東;股東會審議事項的表決及簽署是否有隱名股東授權;顯名股東是否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投入資產、設備、資金或人力資源。
第五
股權代持過程中是否合法有效?
股權代持的過程可能會因為增資、股權轉讓等原因出現各種變化,企業和股東需要確認股權代持過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相應程序,比如顯名股東將代持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時以何種方式取得隱名股東的同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轉讓價款取得是否歸屬隱名股東。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顯名股東未經隱名股東授權,而轉讓代持的股份給善意第三方,那么善意第三方可能構成善意取得,而顯名股東可能構成無權處分。
第六
股權代持如何進行解除?
通常,擬上市公司在報送申報稿前,會對股權代持進行解除清理,有些企業出于謹慎原則,會選擇在股改前就完成清理。那么如何實施呢?
一般有三種方式,分別為:一、顯名股東將所代持的股權轉讓給隱名股東或其控制的主體(無償),進行股權還原,該方式類似于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需要履行有限公司內部決議程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二、與第一種方式相對,隱名股東將實際出資額轉讓給顯名股東(有償),使顯名股東成為實際股東;三、顯名股東將所代持的股權轉讓給隱名股東指定的主體(有償),通常情況下,顯名股東從指定股權受讓主體取得股權轉讓價款后,再轉付給隱名股東,這種方式同第一種,類似于股東對外轉讓股權。
最終,股權代持關系解除要達到證監會等監管機構對IPO企業股權清晰的要求。為了達到法律法規對IPO企業的要求,公司可以由所有股東出具書面承諾,確認其為公司實際股東和最終持有人,所持公司股份權屬完整,沒有質押、凍結、重大權屬糾紛或其他限制性第三人權利,股東權利行使沒有障礙和特別限制,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類似安排的情形。
來源:五五私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