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作為一種用工方式,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和某些加工類企業較為普遍,但該種用工方式一方面存在合規性風險,另一方面存在刻意壓低成本、抬高利潤的嫌疑。因此,在IPO審查中勞務派遣問題是證監會所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
一、勞務派遣相關法律法規
(一)工作崗位要求: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勞動合同法》第66條第1款、第2款: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第63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三)用工比例限制:用工總量10%
《勞動合同法》第66條第3款: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4條: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28條: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四)勞務派遣企業資質
《勞動合同法》第57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企業上市過程中勞務派遣相關問題
(一)勞務派遣人員的披露問題
在上市過程中,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和法律意見書在披露時,一般不會將勞務派遣人員計入員工人數,但是會披露如下信息:
(1)勞務派遣員工情況
(2)實行勞務派遣的原因
(3)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署協議情況,以及披露勞務派遣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協議的主要內容;勞務派遣費用
(4)勞務派遣員工的社保繳納情況
(5)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
還應當說明勞務派遣不會因為用工短缺而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勞務派遣員工亦非核心崗位員工,公司生產經營穩定;此外,中介機構發表意見,證明勞務派遣不違反勞動合同法,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股東亦會承諾承擔可能存在的連帶責任;
(二)證監會審核關注點
證監會在審核勞務派遣問題時,主要關注如下幾點:
(1)勞務派遣用工是否對公司生產經營的穩定性、持續性存在不利影響
(2)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社保繳納是否合規
(3)勞務派遣公司是否為關聯公司
(三)農民工社保繳納問題
在諸多上市企業的勞務派遣員工中均出現農民工的身影,農民工社保繳納問題的規定散見于國務院相關意見或辦法中。
(1)工傷保險: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十七)款: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筑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醫療保險: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十八)款: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也可自愿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3)養老保險: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十九)款: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為其繳費。
(4)醫療保險新規定:根據衛生部、民政部、財政部、農業部、中醫藥局《關于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衛農衛發〔2009〕68號)中規定:“要做好新農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相關政策及經辦服務等方面的銜接,既要保證人人能夠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又要避免重復參合(保),重復享受待遇,推動三項制度平穩、協調發展。”,即農民工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應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
(5)住房公積金: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第(二十四)款:
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于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
三、應對措施
原則:如實披露、及時整改、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兜底。
(一)江蘇天常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4月25日過會)
反饋意見:招股說明書披露,報告期內公司員工人數及其變化情況如下:
注:上表員工數量為全年平均數(各月員工數量之和/12)。
請發行人代表說明是否符合《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要求。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如實披露:
(1)勞務派遣員工情況
公司依法通過勞務派遣公司為公司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勞務派遣員工平均薪酬水平與公司同區域、類似崗位無顯著差異。常州臥釜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等勞務派遣公司具備勞務派遣業務資格。
(2)實施的原因
隨著公司業務的拓展、規模的擴大,公司對部分用工采取勞務派遣的方式作為招募員工的補充。勞務派遣崗位主要為輔助性、臨時性崗位。
(3)協議簽署情況
(4)處理措施
截至報告期末,公司勞務派遣員工為正式員工總數的9.64%。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兜底:
2016年1月,公司實際控制人陳美城出具《關于員工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事宜的承諾函》,承諾:如因公司或子公司報告期內未足額或未及時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情形,導致公司或子公司被要求補繳或行政處罰等情形,由承諾人承擔因此產生的相關費用。
(二)廣東達安項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24日過會)
反饋意見:發行人從事的建設工程監理服務是人力密集型行業,該行業的最主要的經營成本為勞動力成本。發行人勞務派遣員工占總員工比例仍然較高,最后一期接近10%。請發行人代表說明發行人勞務派遣比例較高是否違反相關規定。
如實披露:
(1)勞務派遣員工情況
(2)實施的原因
(3)協議簽署情況
(4)處理措施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要求,公司于2014年開始明顯降低了勞務派遣員工的使用量,將勞務派遣員工的數量降低至公司總用工數量的10%以內。
隨著公司對項目管理服務質量、員工素質、服務水平等方面要求的提升,公司減少了勞務派遣員工數量,同時增加合同制員工的數量,不斷培養和壯大專業技術服務和管理團隊。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