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理?
保理業務,最早起源于國際貿易,其核心為應收賬款在貿易中賣方與保理商之間的轉讓及受讓。根據保理商的不同,可以分為銀行保理和商業保理。
根據銀監會令[2014]5號《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行保理業務是指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應收賬款催收、應收賬款管理、壞賬擔保、保理融資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根據商務部《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商業保理業務是指商業保理企業受讓應收賬款的全部權利及權益,并向轉讓人提供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中至少兩項業務的經營活動。
總結來說,保理業務是指以應收賬款為基礎,保理商向債權人提供的應收賬款催收、管理、擔保、融資等一項或多項的綜合金融服務。
保理業務分類
根據基礎交易的性質和債權人、債務人所在地,可以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
根據是否有追索權,可以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回購型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買斷型保理)。有追索權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保理商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有追索權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保理商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型保理。
根據是否提供融資服務,可以分為融資型保理和到期保理;
根據債權轉讓是否通知債務人,可以分為公開型保理(明保理)和隱蔽型保理(暗保理);
根據參與保理服務的保理機構個數,可以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
保理業務在國內的發展
保理業務在國內起步較晚。自2009年我國政府鼓勵發展保理業務,保理公司紛紛設立。2012年6月,商務部出臺《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同意在天津濱海新區、上海浦東新區開展商業保理試點。同年10月,商務部又下發《關于商業保理試點實施方案的復函》。2014年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使商業銀行開展保理業務走出了空白地帶。2015年3月,商務部頒發《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使商業保理企業也有政策可依。
企業實施保理業務的優勢
企業實施保理融資業務,存在以下幾大好處:
1、加快企業資金流轉。通過保理融資,企業可以快速回流資金,避免應收賬款對企業資金的占用,提高資金周轉速度。
2、美化企業財務報表。開展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可以將應收賬款轉化為現金,有效改善企業財務結構,優化企業經營活動現金流量。
3、加強企業財務管理。保理業務可以實現貨款回籠和利潤實現的同步,有利于企業穩健經營。
保理業務的會計處理
保理業務的會計處理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等企業會計準則。
在保理業務的會計處理之前,應當先判斷保理業務的性質。按照保理業務的報酬風險是否轉移,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討論。
1、無追索權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即保理商買斷。但是注意到在《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無追索權的保理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在無商業糾紛情況下,保理商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因此債權人對應收賬款保留了部分但不是幾乎所有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若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判斷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可以重點關注轉入方出售所轉移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如果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說明轉入方有出售該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同時表明企業(轉出方)已放棄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從而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如果債權人保留了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并確認相關負債。
2、有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即無商業糾紛下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回收,債權人承擔相應風險的保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債權人保留了金融資產幾乎所有的風險,應當繼續確認該項金融資產。對于保理融資,實務上有確認為短期借款的做法。
3、商業糾紛下的無追索權保理
證監會《關于應收賬款銀行保理業務的監管提示》中案例涉及到無追索權保理發生商業糾紛。在會計處理上,在辦理無追索權保理業務時,應當先根據合同實質判斷風險報酬是否全部轉移做相應會計處理。當發生商業糾紛時,保理商根據規定向債權人追償,債權人如果在初期終止確認了應收賬款的,應當重新確認該項債權。
4、提供擔保的無追索權保理
在IPO案例中發現,有公司將應收賬款辦理有追索權或無追索權的保理,同時由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為保理融資提供擔保。例如韋爾股份(代碼:603501)招股說明書披露了兩筆2015年簽訂的無追索權的應收賬款保理協議,同時其子公司深圳京鴻志電子和韋爾股份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還在重大借款合同中披露了這兩筆相應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對于保理業務來說,盡管簽訂了無追索權的協議,但是債權人對保理業務提供擔保,該項金融資產的風險沒有轉移,需要繼續確認該項金融資產。
以下列舉了部分IPO企業保理業務的會計處理
數據來源:公司招股說明書
總結來說,在保理業務的會計處理中,還是需要通過分析保理協議或保理合同的條款,從實質上判斷保理業務的風險是否轉移,從而做出繼續確認或終止確認的處理。
來源:快樂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