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證監會例行新聞發布會對市場關注的并購重組業績承諾“窗口指導”予以回應。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證監會將持續強化并購重組的業績承諾監管,保持監管威懾力。
問:有媒體報道:“證監會對于并購重組政策作出新的窗口指導,要求并購重組時所做的業績承諾不可變更,不可調整;通過股東大會對已完成的并購重組約定的業績承諾進行調整,也要被嚴控。”請問消息是否屬實?證監會如何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
答:重組方的業績補償承諾是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我會已于2016年6月17日發布的相關問答中明確,重組方不得適用《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五條的規定,變更其作出的業績補償承諾。
一直以來,我會依法對上市公司及相關方在業績承諾作出及履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管。證券交易所充分發揮一線監管職責,開展靶向問詢,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業績承諾安排及履行情況。在并購重組審核中也對業績承諾嚴把質量關,重點關注其是否明確可行,是否嚴格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則。同時,對一些并購重組實施后,承諾完成比例低、媒體質疑較大的上市公司,我會開展專項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下一步,我會將按照“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要求,持續強化并購重組業績承諾監管,保持監管威懾力,對違法違規事項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并購重組歷來是上市公司做大做強的一個有效手段,部分公司為了順利嫁入上市公司,吹牛不怕事大,迎合市場胃口,做出一個又一個業績承諾。這樣做的目的無非就是手拉手一起剪股民的羊毛。到了要兌現業績承諾的時候,一個賽一個是影帝,修改業績承諾亂象頻出。
可以想見為避免懲罰,各種奇葩應對手段將頻出。
華誼兄弟:承諾的是歸母凈利潤or凈利潤?
華誼兄弟在2013年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了銀漢科技50.88%的股權,其中根據銀漢售股股東與公司簽訂的《盈利預測補償協議》,“銀漢售股股東承諾,銀漢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人民幣11,000萬元、14,300萬元和18,590萬元”。
然而,在華誼2015年年報中披露的銀漢科技當期實際業績為24,334.67萬元,是《盈利預測實現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中銀漢科技的扣非后凈利潤數據,而歸母凈利潤數據為12,381.48萬元,遠低于承諾的18,590萬元。市場中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對“母公司”的理解:質疑者認為對賭協議中的“母公司”應理解為華誼,所以承諾的1.8億應指歸屬于華誼的凈利潤;而華誼將“母公司”理解為銀漢科技,所以1.8億實為銀漢科技的凈利潤。
附鄭州保代培訓會最近并購重組監管政策:
1、收購控股子公司少數股東權益的,配套募集資金只能用于支付現金對價和支付本次并購交易稅費,不能用于標的資產(控股子公司)的在建項目建設;
2、調減和取消配套募集資金不構成方案調整,新增配套融資的,需重新定價;
3、未經核準擅自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未完成的:補充披露、暫停重組、報送申請;交易已完成的,處以警告、罰款、市場禁入和移交司法。
4、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草案后主動終止重組進程的,應當同時承諾自公告之日至少1個月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3個月內再次啟動的,應當在最新的重組預案和報告中,重點披露前次重組終止的原因,短期內再次啟動重組程序的原因;
5、交易標的涉及報批事項,無法在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取得相應許可證書或有關批復文件的,上市公司應在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和報告書中披露有關報批事項的取得進展情況,并作出重大風險提示。
6、鼓勵上市公司進行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的產業并購重組,遏制忽悠式、跟風式和盲目跨界重組,進一步遏制借助并購重組、非公開發行進行的套利行為;
7、有的刻意打散標的資產股權,可以把大量表決權委托給他人規避實際控制人變更的認定,但證監會仍將此認定為重組上市;
8、前段時間有4家涉及控制權變更且注入資產的重組方案相繼被否:向一方轉讓上市公司控股權,同時或隨即向非關聯的其他方“跨界”購買大量資產,新購買的資產與原主業明顯不屬于同行業或上下游。因為上市公司在很短時間內不僅更換了實際控制人,還對原主業做了重大調整,在控制權穩定、持續經營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比典型的重組上市更復雜多變,需要從嚴監管。
9、游戲、VR、影視、互聯網金融等輕資產類行業并購審核趨嚴,輕資產跨界并購形成的商譽可能面臨巨額減值的風險,2016年被否的24起重大重組中,其中軟件與信息行業、文化娛樂行業被否就占了11例。
10、并購重組時所做的業績承諾不可變更,不可調整,不允許股東大會對已完成的并購重組約定的業績承諾進行調整。
附1:關于上市公司業績補償承諾的相關問題與解答
中國證監會2016-06-17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重組方作出的業績補償承諾,能否依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的規定進行變更?
答: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重組方的業績補償承諾是基于其與上市公司簽訂的業績補償協議作出的,該承諾是重組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重組方應當嚴格按照業績補償協議履行承諾。重組方不得適用《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五條的規定,變更其作出的業績補償承諾。
本問答發布前股東大會已經審議通過變更事項的,不適用本問答。
附2: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3〕 55 號
五、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承諾相關方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于維護上市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上述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應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回避表決。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于保護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變更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承諾到期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