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 —— 收入》進行了重磅修訂!理念和具體條件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主要變化包括:
1、現行準則區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模式。新準則不再區分業務類型,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式。
2、現行準則收入確認時以“風險報酬轉移”為判斷依據,而新準則以“控制權轉移”為判斷依據!
3、引入了“履約義務”的概念,明確了如何識別是否存在多個“履約義務”,以及如何將交易價格分攤到多個“履約義務”。
4、引入“履約進度”計量方式。對于在某一段期間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并且按照該履約進度確認收入。
5、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并且采用與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6、明確了企業應該根據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來確定其收入的金額是總額還是凈額。【這將使很多企業的收入金額產生數量級變化!影響巨大!】
新CAS 14影響較大的行業包括房地產、建筑施工、零售、電商、網絡游戲、軟件、電信、制造業等。
以建筑施工企業為例,相當一部分企業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完工百分比法確定完工進度的參照標準主要有三個,即已發生的成本占比、已發生的工作量占比和實際測定進度。在實際工作中,完工進度的確認有時外部條件不足,需依賴財務人員的職業判斷,從而更容易被用來進行利潤操縱。所以證監會對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始終保持高度關注。
根據投行人士介紹,證監會圍繞完工百分比法主要重點關注以下問題:(1)成本的歸集和測算是否準確、合理,財務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人為操縱的情形;(2)完工進度的確定依據是否準確合理,有沒有合同依據,有沒有內外部證據的支持,而且證監會尤其強調合同相對方或第三方的證據作為支撐,如發包方或者監理方的工程進度確認;(3)與同行業上市公司或者行業管理相比,確認的比例和進度是否合理。
總的來說,由于舊版的會計準則提出的只是概念性的原則,所以證監會重點關注的其實就是證據,外部證據要強有力地支撐企業確認這個百分比的收入而不是另外一個比例。在新CAS 14中,提出企業可以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投入法是根據企業為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新準則對合同進度的確認計量提出新的方法,勢必將對企業確認收入,投行、會計工作人員核查收入,制作底稿產生影響,各方應當引起重視。
新舊準則對比來自致同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