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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夫妻反目、祖孫三代對簿公堂,地素時尚IPO暫停后能否起航

發布日期:2017-06-27 00:00:00 瀏覽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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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頭先說一段創業往事。

  20世紀90年代,彼時56歲的葉丹雪和自己的丈夫淳均(2015年病故)、兒子錢維、媳婦馬瑞敏利用錢家的祖屋天井,開了一家名叫“葉丹雪”的服裝店,開始了自己的創業之旅。

  憑借著樣式新穎、質量上乘,以及價格公道、童叟無欺,這家市井小店發展迅速。2002年,地素時尚前身——上海黛若服飾有限公司成立。此時,地素時尚的股權之爭開始埋下。

  一開始,葉丹雪出資151.2萬元,擁有公司90%的股權并擔任法定代表人;馬瑞敏的母親李賽君持有剩下的10%股份。2006年,在公司逐步走上正軌的情況下,錢維開始參與投資、組建天中文化等其它企業,逐漸淡出地素時尚的日常經營。而由于葉丹雪當時年歲已高,公司業務實際上是由馬瑞敏打理。由于做的不錯,葉丹雪及錢維就放心的將公司事務交給馬瑞敏,很少過問具體事務。

  如果是一家人也就罷了,問題在于,2010年9月28日,馬瑞敏與錢維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而此時經過幾次股權變更,馬瑞敏前夫一方(錢維、葉丹雪)完全退出了地素時尚,所有的回報,僅僅是2002年投資的151.2萬元。

  具體的股權變動如下:

  2006年,地素有限注冊資本由168萬元增加至518萬元,而新進的股東,正是馬瑞敏。此次增資完成后,馬瑞敏以67.57%的股權占比,一躍成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

  同年,地素時尚完成更名,法人代表由葉丹雪變更為馬瑞敏。

  2009年,馬瑞敏再次以現金認購新增注冊資本700萬元,持股比例上升至86.21%。

  2010年9月28日,馬瑞敏與錢維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

  2010年12月22日,葉丹雪與馬某(原名錢某,是馬瑞敏與前夫錢維之女,跟隨馬瑞敏)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葉丹雪將持有的12.41%公司股權,以151.2萬元的價格全部轉讓給馬某。至此,葉丹雪不再持有地素時尚股份。

  葉丹雪回憶,2010年地素時尚12.41%股權轉讓協議為自己簽字,但當時馬瑞敏隱瞞了協議內容,說是法人變更協議,由于年事已大,再加上畢竟婆媳一場,而且法人變更是此前商量好的,才疏忽了防備。但其他如公司名稱、經營地點、經營范圍、增加注冊資本、調整股權結構等多項內容,都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并且,在這些變更登記所必須的文件中,有近二十個簽名,都是他人偽造的。

  其實在2017年5月9日的發審委會議上,證監會詢問地素時尚的最后一個問題就是歷次增資或股權轉讓定價的合理性、離婚協議、是否存在潛在糾紛,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事項等等。但當時鑒于只有招股說明書等材料,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是成功說服了證監會的。然而如果前夫前婆婆舉報屬實,地素時尚不僅牽扯發行人股權不清晰等問題,IPO面臨實質性障礙;其行為更是涉嫌提供虛假工商登記文件、虛假信息披露。

  股權權屬糾紛問題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對于何謂權屬清晰以及重大權屬糾紛,中國證監會并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從實務操作經驗來看,這里的股權清晰一般是指發行人的股權權屬確定、股權數量確定,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等情形。而“重大權屬糾紛”是指股份的歸屬存在重大糾紛。所謂重大,一般是指該股份的喪失或取得可能會導致控股股東的控股地位的變化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認定,以及雖然不會導致以上變化,但股份數額超過一定比例等情形。

  如果舉報屬實,地素時尚現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馬瑞敏的身份認定存在障礙,地素時尚不符合上市的主體條件。

  訴訟是否屬于阻礙上市的重大事項

  由于該法律糾紛事關地素時尚的股權是否清晰等核心事項的審查,故該股權訴訟應屬上市的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肯定會對該事項進行詳細核查,并要求公司及其保薦人、法律顧問對此事項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核查的事項及意見包括該訴訟的起因、訴訟請求、訴訟階段、訴訟可能的結果以及該訴訟對發行人的影響等方面。中國證監會會根據核查情況作出相應判斷。如中國證監會認定構成阻礙上市的重大事項,地素時尚很可能夢斷于此。

  已過會會被撤嗎

  立立電子早在2007年就向證監會遞交了IPO申請材料,于2008年3月5日通過發審會審核,5月6日獲得IPO核準批文并完成資金募集。但是,立立電子的上市一直倍受社會質疑,被認為掏空另一公司浙大海納資產并二次上市。證監會在接受舉報以后,調查發現立立電子在2002年部分股權交易程序上有瑕疵,存在權屬糾紛的不確定性。

  2009年4月3日,證監會發審委在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撤銷其IPO核準批復,并要求將全部募集資金連本帶利退還投資者,開了證券市場IPO申請先批后撤的先例。

  貼心提示:股權糾紛的應對

  公司上市過程中遭遇負面報道和訴訟并不可怕,只要企業自身沒有大的問題,充分的高質量信息披露和對訴訟的良好應對可以抵御訴訟所帶來的風險。對于擬上市企業而言,應對股權糾紛,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事先做好排查

  在上市之前,擬上市公司需要聘請中介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果和股東情況進行盡職調查,查清可能存在糾紛隱患的股權,并根據該股東的實際情況,采取合理的解決方案。通過平等協商,將股權予以轉讓,并在合理的范圍內給予股東一定溢價,爭取快速且和平解決股權糾紛。

  2、積極與中國證監會溝通

  在上市過程中遭遇訴訟,與中國證監會進行有效溝通,促使其認可該訴訟不構成對上市造成實質影響的重大事項,是企業成功上市的關鍵之一。通常來說,中國證監會并不會因為擬上市企業存在訴訟就否定其上市。其會考量該訴訟對企業持續盈利能力是否會造成實質性影響。因此,擬上市企業應和主承銷商、法律顧問一起向中國證監會解釋該訴訟并不會對企業股權結構及清晰度造成影響。一般而言,主承銷商和法律顧問應核查該訴訟,對訴訟的當事方、訴訟請求、訴訟進程等進行披露,并對該訴訟是否構成重大事項出具保薦意見和法律意見。中國證監會則根據擬上市企業及其主承銷商、法律顧問的保薦意見和法律意見作出相關決定。

  3、聘請優秀訴訟律師

  在實務中,不排除爭議股東與擬上市公司難以達成和解。在很多情況下,單純的與中國證監會進行溝通,由主承銷商和法律顧問出具意見也不足以完全說服中國證監會。而訴訟本身的進展卻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促使中國證監會作出有利于擬上市企業的決定。因此,聘請優秀的訴訟律師,打好訴訟本身,可以與上市中介機構形成合力,是擬上市企業排除訴訟不利影響,順利實現上市的另一個關鍵因素。

  4、做好輿論引導

  面對媒體鋪天蓋地的報道,擬上市公司需要做好充分心理準備進行應對。對于媒體的不實報道,可以在不損害自身聲譽和利益的前提下予以適當披露,讓公眾明白是非對錯。此外,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好股權糾紛事項的信息披露工作,避免中國證監會因媒體大肆報道而影響其對擬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條件的判斷。